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文件精神,清理取消疏勒县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促进疏勒县供暖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冬季热力稳定供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疏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严格按照定价调价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座谈论证、征求书面意见、合法性审核、价格听证、影响分析评估等程序。完成了我县城镇供热价格调整工作,经报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疏勒县城镇供热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集中供热、学校生活集中供热、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热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其他非居民区域集中供热。
1.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集中供热。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不包括改装通过燃气壁挂采暖炉采暖的居民家庭住宅),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生活集中供热。不包括利用居民住宅、职工住宅、集体宿舍开办会所、餐饮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供热。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集中供热。是指学校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集中供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包括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包括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以教育部门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3.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热。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健等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育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养护、托管、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农村幸福大院、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等区域用热。以民政、卫健等部门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除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集中供热的区域外,其余区域集中供热执行非居民供热价格。
根据疏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成本监审结果,经疏勒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拟定调价方案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由20.00元/平方米调整至21.00元/平方米,涨幅5%;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由22.00元/平方米调整至23.00元/平方米,涨幅4.5%。
(一)定期开展集中供热成本监审。供热企业应对经营区域内供热热量进行科学预判、合理布局供热管线、换热站建设,合理部署供热设施维护,依法签订各项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规范财务管理并做好年度审计。疏勒县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每5年开展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如遇特殊情况,则视情况需求考虑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工作。供热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经营成本有关数据和资料。
(二)保障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利益。供热企业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经济承担接受的能力,结合疏勒县真实的情况,实施相关财政补贴、低收入群体供热保障政策,并积极推动相关供热保障政策落实落地,保障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供暖需求得到满足。
(三)严格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热行业收费政策。供热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热行业收费有关政策,明确供热服务范围,居民用户服务至居民入户阀门(含计量器具,不含入户阀门),非居民用户服务至分户阀门(不含分户阀门)。入户(分户)阀门前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入户阀门后供热设施设备由用户负责。除为使用户得到满足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外,入户(分户)阀门(含计量器具)前发生的维护、维修成本、供热设施更新改造成本等成本已纳入公司运营成本,不得向用户另行收费。为使用户得到满足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供热企业的各项延伸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有调整,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变更情况。
(四)逐步的提升供热客户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上的水准。供热企业要加快供热设施计量改造进度,为下一步实施居民计量热价打好基础。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提供更便利、快捷、优质的入网、交费、维护维修等线上服务,及时发布价格、供热安全等重要信息。供热企业要加大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更新改造力度,及时来更新改造已达使用年数的限制的供热设施设备,将5%—10%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投入于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新铺设管网建设中,积极地推进城镇供热管网布局建设和疏勒县城市化建设同步发展。
(五)规范供热企业价格行为。供热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指导,建立完整城市供热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类计量器具和供热质量的监管,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供热企业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做好明码标价,组织指导查处违法违规收费、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六)执行统一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不区分热源制定不同的终端供热价格。疏勒县各供热企业统一按照本文件执行集中供热价格收费标准。
(七)供热企业应在供热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备案批复,企业名,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文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供热企业自2025—2026年供热季起,相关供热收费按此标准执行。由疏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由疏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
开办单位:疏勒县人民政府主办单位:疏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疏勒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地址:疏勒县喀和路人民政府办公室邮 编:844200